对于被告WX而言,初始困境明显。现场查获赌资、获利金额明确,且有共同谋划、组织参赌等行为,这些事实对其极为不利。证据方面,公安现场查获赌资及相关人员的供述,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指向WX构成犯罪。
储博刚律师作为WX的辩护人,选择从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方向切入进行抗辩。针对公诉机关指控,律师提出WX犯罪情节较轻的观点。在与检察机关沟通时,律师指出,虽然WX参与了开设赌场的行为,但从整体来看,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并非主导,且赌场开设时间较短,参赌人员范围相对局限,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同时,WX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调查,有悔罪表现。这些情节都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
在庭审质证环节,对于公安现场查获赌资的证据,律师进行了细致的质证。律师指出,虽然现场查获了39980元赌资,但不能简单地将其全部认定为用于赌博的资金。部分资金可能存在其他用途,现有证据无法明确区分。这一质证意见对公诉机关的证据完整性提出了挑战,促使法庭对赌资的认定更加谨慎。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一审判决被告人W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深入分析犯罪情节,判断其是否相对较轻,以此为突破口为被告争取从轻处罚;二是重视被告的认罪态度,强调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调查等情节,向法庭表明被告的悔罪诚意;三是对公诉机关的证据进行严格质证,找出证据中的瑕疵和漏洞,削弱指控的力度,为被告的辩护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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