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起,周X(另案处理)在珠海市香洲区多个地点开设以“赌骰子”方式进行赌博的赌场。被告人万XX作为周X的妻子,参与经营该赌场,负责收取“水钱”;被告人刘X则被指控作为赌场股东,参与赌场坐庄,并与周X按照坐庄比例参与赌场盈利分红,以及共同承担赌场亏损。同时,周X聘请杨X、周X1(均另案处理)等工作人员为赌场维持秩序、望风。
2018年9月1日凌晨,公安机关在无名商铺内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刘X以及参赌人员一批;2018年9月2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万XX。随后,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XX、刘X犯开设赌场罪。
邓德锴律师作为被告人万XX的指定辩护人,深入研究案件细节。他发现万XX并非赌场的发起人,也极少参与赌场的管理,更不是赌场股东,只是在其丈夫偶尔不在时帮忙收取水钱。基于此,邓德锴律师在辩护中提出万XX应认定为从犯的观点。同时,他指出万XX如实坦白了其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请求对被告人万XX从轻处罚。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刘X是否为赌场股东存在争议。虽然证人杨X、周X1等人的证言称刘X是涉案赌场的股东,可以分水钱,但被告人刘X在公安侦查阶段自始至终都否认其是该赌场的股东,不参与分水钱;被告人万XX作为赌场老板周X的妻子,也不知情刘X是不是股东,其收取的水钱都是交给周X的。周X目前尚未归案,仅凭证人证言,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实被告人刘X是涉案赌场的股东。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法院采纳了刘X的辩解意见,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是赌场股东的事实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被告人万XX、刘X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但被告人万XX、刘X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万XX、刘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万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扣押在案的赌具三件、对讲机一部,依法由扣押机关直接予以没收。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面对刑事指控时,首先需要保持冷静,积极配合律师提供真实的案件情况。要充分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同时,在日常生活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远离违法犯罪活动,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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