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日,唐XX因涉嫌诈骗罪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指定监视居住,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李坤律师介入案件后,在侦查阶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相关条款,积极与侦查机关沟通,了解案件侦查进展和收集的证据情况。通过深入研究案件材料,李坤律师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做了充分准备,保障了唐XX在侦查阶段的合法权益。这一阶段,李坤律师的行动为唐XX争取到了相对宽松的强制措施,避免了不必要的羁押。
2025年2月17日,案件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并移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受理后,分别于2025年8月6日和10月2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在审查起诉阶段,李坤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审查起诉的规定,向检察院提出了唐XX案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他详细分析了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指出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和疑点,认为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唐XX构成诈骗罪。李坤律师的积极辩护,促使检察院对案件进行更加谨慎的审查。
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5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检察院再次审查后,仍然认为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XX不起诉。这一结果意味着唐XX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李坤律师通过在各个程序节点的有效辩护,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另一起娄X涉嫌污染环境罪的案件中,李坤律师同样展现了专业的辩护能力。2025年9月2日,娄X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天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经检察院决定再次被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李坤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娄X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有效整改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辩护意见。检察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决定对娄X不起诉。
从这两起案件可以看出,李坤律师在面对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时,能够准确把握每个程序节点的关键要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为当事人进行有效的辩护,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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