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运输车辆的停运损失赔偿问题常常引发纠纷。2019年2月17日,黄X与吕X的交通事故就涉及到这一难题,吕X车辆停运14日造成损失,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满林强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介入此案,为当事人解决难题。满林强律师自2018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工伤及交通事故等领域经验丰富。
案件争议焦点分析
本案主要争议在于原告诉请的停运损失是否应获赔偿,以及由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还是肇事司机赔偿。保险公司以该部分损失不属于直接损失且属免责范围为由拒绝赔偿。
法律依据运用
满林强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指出四项财产损失是并列关系,前两项常见赔偿项目由保险公司赔偿,根据“举重以明轻”原则,后两项也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免责条款效力判定
满林强律师强调被告保险公司未依据相关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被告黄X投保时,保险公司未提供书面保险合同,未对免责条款明确告知,且未举证证明履行说明义务,所以免责条款对被告黄X不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免除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中国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停运损失等共计41708元,满林强律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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