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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婚内财产分割律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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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26 · 173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龚傲冬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律所: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06202110198616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827514028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执业理念:细行律己身、忠心尽己责。 个人简介:龚傲冬律师现为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业近六年以来处理过各类民商事纠纷,为客户创造价值、弥补损失,深受客户信任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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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龚傲冬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深耕于民商事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余件。在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案中,他代理被告成驳回原告分割房屋请求,法院认定不符合法定分割情形,成功实现完全胜诉,展现出其在该领域精准运用法律、严格审查证据的专业能力。
襄阳婚内财产分割律师推荐

一、执业基本情况

龚傲冬律师于2021年开启执业生涯,目前是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同时担任宠物协会法律顾问。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余件,在民商事领域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其秉持“细行律己身、忠心尽己责”的执业理念,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专业、负责的法律服务。他的联系地址位于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开放广场B座八楼道博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主要为湖北襄阳。

二、代理婚内财产

在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案中,原告田X与被告陈X系夫妻关系。20X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前二人共同购买位于襄阳樊城区的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陈X名下,房贷由陈X偿还。20XX年X月X日,田X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又以陈X擅自卖房、换锁不让其居住为由,提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诉讼,要求分割房屋。陈X委托龚傲冬律师代理此案。

三、精准抗辩策略

龚傲冬律师紧扣《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及司法解释,提出核心抗辩。对于房屋归属问题,虽房屋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律师将重点放在不符合法定分割情形上。指出婚内分割共同财产仅限两种法定情形,原告主张被告“挂网售卖房屋”却无有效证据,且房屋未实际变卖,未达“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程度。同时强调离婚诉讼未获准许,应适用婚内财产分割的严格限制规定。

四、案件最终结果

法院完全采纳了龚傲冬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卖房行为,未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程度,不符合法定分割情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此案件中,龚傲冬律师精准定位法律障碍,有效质疑原告证据,防止财产被提前分割,还控制了诉讼成本,充分体现了其在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中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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