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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纠纷:关键证据审查助力委托人获全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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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26 · 174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晨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9年
律所:山西盛一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40420181105626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735500781
代表案例:13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熟悉各类案件的办案流程以及各个法院的做事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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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法律纠纷频出的当下,保险理赔纠纷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今天我们邀请到山西盛一律师事务所的张晨阳律师,通过她代理的一起保险理赔案件,来深入探讨证据审查在案件中的重要性。
保险理赔纠纷:关键证据审查助力委托人获全赔

张晨阳律师简介

张晨阳律师毕业于长治学院法学专业,自2018年开始执业,现担任山西盛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她执业至今承办案件近千余件,在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事务等多个领域均有丰富经验。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她参与办理过多起有社会影响力的涉黑案件,且在刑事案件二审改判方面成果显著。她始终坚持专业致胜及灵活办案的理念,以“高质量、高效率、高信任”为服务宗旨,赢得了广泛认可。

案例纪实

困境:理赔协商遇阻

2024年4月8日,委托人在某保险公司山西分公司投保《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同年11月19日,委托人在家擦玻璃时从1.5米高处坠落受伤,在医院治疗后产生了一系列费用。委托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双方协商未果,保险公司仅同意按比例赔付医疗费,拒绝赔付住院津贴、鉴定费

关键证据动作:精准审查条款

庭审中,保险公司提交投保单及保险条款作为证据,辩称应按保险条款约定处理。张晨阳律师对保险合同条款进行了细致审查,指出案涉保险合同中关于医疗费按比例赔付、住院津贴免赔的约定,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对该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也无证据证明已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该条款内容。同时,依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鉴定费系为查清保险事故损失程度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结果:委托人诉求全获支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事故在保险期间内。法院采纳了张晨阳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格式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无效,鉴定费为必要合理费用。最终,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委托人各项费用共计32353.5元,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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