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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律师吴静:擅解婚姻、合同及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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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25 · 154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吴静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00人
律所: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501201511697342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099628029
代表案例:7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深耕法律行业逾十年。她拥有新疆大学法学本科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在职硕士的复合教育背景,理论基础扎实,累计承办各类案件逾200件,其中婚姻家事领域案件达50余件,实战经验极为丰富,深耕婚恋咨询行业,从婚姻律师的视角帮助许多年轻人、中老年人顺利婚恋,走出婚恋困局,帮助很多家庭回归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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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吴静律师自2015年开始执业,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公司纠纷、合同纠纷等领域。在超龄人员用工争议案中,作为某物业公司的被告代理人,抓住“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要点,使法院驳回原告劳动关系认定诉求,避免了巨额工亡赔偿。在大额玉石买卖欠款案中,为委托人赵XX代理,通过梳理证据、把握调解时机,全额追回百万货款及逾期损失。
乌鲁木齐律师吴静:擅解婚姻、合同及刑事纠纷

处理合同纠纷

吴静律师自2015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逾200件,其中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经验丰富。她担任过多家银行、央企和各类中小企业的法律顾问,帮助处理各类复杂法律事务。在超龄人员用工争议案中,死者何XX家属因何XX在工作中意外身亡,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后因劳动关系争议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何XX与某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物业公司委托吴静律师代理应诉。吴静律师围绕主体资格、用工关系、法律规定等关键点展开抗辩。她指出何XX事发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双方仅处于面试、体检阶段,未建立实际用工关系;何XX此前系某清洁服务公司员工,外包合同交接期间尚未完成入职手续,与物业公司未形成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同时依据法律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不再成立劳动关系。最终,法院完全采纳律师代理意见,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为物业公司避免了巨额工亡赔偿风险。

代理买卖欠款案

在大额玉石买卖欠款案中,委托人赵XX长期从事玉石批发业务,被告马某某多次从原告处采购和田玉(碧玉)进行网络销售,累计拖欠货款XXX元,经多次催要拒不支付。赵XX委托吴静律师代理诉讼,要求支付货款及资金占用损失,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吴静律师认为买卖合同关系真实有效,欠条、微信聊天记录、供货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欠款事实清楚、金额明确;被告应依法支付全部货款,其长期占用原告资金已构成违约,应支付拖欠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按照LPR主张逾期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同时,她推动高效调解,在保障全额债权前提下,促成快速结案,避免长期诉讼。最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被告于2026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XXX元及逾期付款损失28000元;如未按期足额支付,原告可就全部剩余款项及年利率3%的逾期损失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应对劳动争议

原告王X以拖欠工资、扣发工资加班、未缴社保等为由,将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主张拖欠工资、扣发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26831.5元。公司委托吴静律师应诉。吴静律师针对各项不合理诉求逐项抗辩,对于工资,认可应发未发部分工资,但认为原告主张金额过高,应按平均工资依法核算;对于加班费,指出原告周六为值班,并非加班,值班内容为辅助性、可休息事务,且制度已公示并经原告签字确认,不应支付加班费;对于经济补偿金,说明原告系个人原因主动辞职,不属于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对于扣发工资,认为部分扣款无依据,法院应依法支持合理部分,驳回高额虚高主张。法院完全采纳律师核心抗辩意见,判决公司支付原告合理工资部分,驳回加班费53849.5元、经济补偿金40053元及其余全部高额诉求,为企业实现重大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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