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XX公司及多人非法采矿行径,严重破坏国家矿产资源与生态环境
2020年,被告单位XX公司完成Kxx路段山坡落石整治且验收合格。2022年3月,被告人薛XX、黄XX合谋,经单位集体决策,以Kxx公里边坡落石整治项目为名办理手续,在无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将采挖石料伪装成施工尾料、弃料出售牟利。黄XX委托他人未实地踏察测绘制作施工设计,刘XX、高XX明知是采料场仍参与询价比选,后项目转包给高XX,高XX需按每立方米9元向刘XX提成。2022年7月至2024年7月,高XX非法采挖、加工、出售石料,销赃及未销售石料价值高昂,刘XX、杨XX也各有非法获利。高XX经营的众xx采砂场还在许可证到期后超范围开采石料。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矿产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
二、检察院提起公诉,靖宇县法院受理涉企非法采矿重大案件
2025年5月29日,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采矿罪对薛XX、黄XX、刘XX、高XX、杨XX向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8月28日,检察院又追加起诉,指控被告单位XX公司犯非法采矿罪。其中,被告人薛XX的辩护人为吉林展鹏律师事务所董雪娇律师,董雪娇律师2023年开始执业,虽执业时间不长,但累计承办案件近百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一定实践经验。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多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因案情复杂还申请延期审理了三个月。
三、庭审激辩,各被告人及单位辩护人提出多样无罪或轻罪辩护意见
庭审中,各方辩护人各执一词。被告单位XX公司辩解称本案并非以单位名义实施、未为单位获利,不构成非法采矿罪,其辩护人从犯罪目的、主观故意、违法所得归属等方面提出无罪辩护意见。高XX对众xx采砂场超范围开采的事实提出异议,其辩护人对该部分犯罪事实的证据、数额认定及责任分担等提出异议,同时认为高XX具有自首等情节。薛XX、黄XX、刘XX、杨XX的辩护人分别从犯罪数额认定、自首、从犯、获利数额、量刑情节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不过薛XX、黄XX、刘XX、杨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并签字具结。
四、法院审查定案,各被告人与单位均因非法采矿获相应刑罚与处罚
法院经审理,对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及争议焦点进行审查,逐一认定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数额、主观故意、量刑情节等关键问题,排除了各辩护人不合理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被告单位吉林省XX公司犯非法采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各被告人也均获相应有期徒刑及罚金处罚。同时,对扣押在案的财物依法处理,继续追缴各被告单位及人员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被告单位XX公司为销售石料创收的集体决策、各被告人非法采矿的事实及证据等,都成为法院判案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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