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审申请人提出多项再审理由
再审申请人徐州XX公司委托鹿静律师申请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其指出一审法院在未取得XX公司委托手续时确认牛X答辩意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视为XX公司一审缺席。同时,一审认定华阳XX无证据证明履行合同内容缺乏依据,华阳XX列举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实际施工部分涉案工程且因XX公司原因退场,还强调可对实际施工工程量申请司法鉴定,但一审仅以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二审认为华阳XX证据不充分证明施工工程量及价款,华阳XX不认可,认为仅因XX公司不认可就认定证据不足太武断。鹿静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承办大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在处理此类复杂案件时,能精准把握案件核心要点,提出合理的再审理由。
二、法院认定原审违反法定程序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审阶段,牛X无授权参加庭审,二审阶段虽提交授权委托书,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诉讼代理人的规定。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采信了牛X的答辩意见、质证意见及其陈述,这违反了法定程序。鹿静律师在建设工程领域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熟悉诉讼程序规定,能够敏锐地发现原审程序中的问题,为再审申请提供有力支撑。
三、原审驳回诉讼请求明显不当
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实华阳XX就涉案工程与XX公司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合同书》,并部分履行。然而原审法院仅以XX公司不予认可为由驳回华阳XX诉讼请求,明显不当。鹿静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承办了众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对于此类案件中证据的认定和合同的履行有着深入的理解,能够准确判断原审判决的不合理之处。
四、法院裁定指令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鹿静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推动案件进入再审程序,为当事人争取到了重新审理的机会,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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