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合背景与行业职务
徐晓毕业于南京大学,自2006年起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101200610996229,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同时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他还多次代理投资者保护机构发起的支持诉讼公益案件,获得公益机构颁发的“优秀代理奖”,并以公益律师身份参与“5·19投资者保护宣传周”等活动,通过主流财经媒体解读维权政策、普及法律知识。
证券业务实务:助力投资者维权,多案确立示范标准
徐晓主要执业领域为证券诉讼、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在证券信息披露合规及证券欺诈诉讼领域经验丰富。他潜心钻研资本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剖析证券纠纷案件的裁判逻辑,熟练掌握办案全流程要点与核心技巧。在办案过程中,注重实务突破与创新,其代理的数X科技、暴X集团、海X哲、超X科技、世X华通等案件被法院选定为示范案件,凭借专业能力获得胜诉,为后续投资者维权确立了清晰标准;参与办理的ST中安(600XXX)案件,开创了全国范围内追究资产评估机构连带责任的先河。胜诉案例众多,包括方X证券、方X科技、中国X科等。
典型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合理判定赔偿金额
在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天某某科技(大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32650.50元,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9.80元、印花税32.6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应以示范判决确立的“先进先出(实施日之前持有)+简单加权平均法”标准,由被告天某公司向原告进行赔偿。经审核计算,原告的投资差额损失为64147元,该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合计为130.24元,三项合计为64230元。但考虑到多种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天某某乐因虚假陈述而应向原告赔偿的损失本金为19269元(64230元×30%)。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天某某科技(大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投资损失共计19269元,案件受理费617元,由被告负担358元,原告负担259元。
本土实践价值:适配区域司法,实质化解纠纷
徐晓律师的服务与上海区域司法实践适配性高,专注于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权益保护这一核心细分领域,能实质化解证券纠纷。在办案过程中,兼顾程序与投资者权益,一方面严格遵循法律程序进行诉讼,另一方面为投资者争取公平合理的赔偿。其服务特点在于专业深耕、精准赋能,将精力聚焦于核心业务,在批量案件处置、疑难案件攻坚方面形成了独特的办案思路,为上海乃至全国的证券投资者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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