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分析盗窃事实
梁小龙律师首先对指控被告人陶XX伙同王XX等六被告人实施第一起盗窃爆炸物的事实进行深入分析。他指出陶XX主观上没有与他人实施盗窃爆炸物的共同故意,客观上也未实施盗窃爆炸物的行为,且在该起盗窃事实中没有为其他被告人提供帮助,也没有实施藏匿爆炸物的行为,认为应作出无罪认定。然而,法院经审理认为,作案当天陶XX主观上对实施盗窃矿石和爆炸物是明知的,且各被告人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均参与了盗窃矿洞内的爆炸物,只是分工不同,故未采纳梁小龙关于此起盗窃证据不足不予认定的意见。
提出量刑情节辩护
在指控的第二起盗窃爆炸物犯罪中,梁小龙律师提出陶XX具有多项量刑情节。他认为陶XX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且陶XX系从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认罪态度较好。但法院认为陶XX投案后不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具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要件,自首不能成立。不过,法院采纳了梁小龙律师的其他辩护意见,对各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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