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中,买卖合同纠纷屡见不鲜。河北XX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XX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涉及滤袋质量问题及巨额货款返还和损失赔偿。王艳翠律师凭借专业能力,为委托人成功解决难题。王艳翠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民商法学专业,拥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执业8年,承办案件逾400件,在合同纠纷等领域经验丰富。
明确核心争议
本案核心在于被告交付的100XX条滤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这关系到被告应否返还原告已付货款及赔偿合理损失。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货款、赔偿经济损失,被告则对鉴定意见的有效性及滤袋质量提出异议。
应对鉴定异议
被告称一审法院单方委托无资质机构鉴定,鉴定结论无效。王艳翠律师指出,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无需当事人同意,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重新鉴定,应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同时,对被告提交的关于鉴定机构资质等证据进行有力质证,证明南京XX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鉴定意见可作为定案依据。
论证滤袋质量
被告以滤袋过质保期、使用环境等因素否认质量问题。王艳翠律师结合合同约定,说明质保期是指一直在使用中的状态,本案检材滤袋使用数月即被换下,鉴定指标可视为原始性状数据。还通过原告提交的记录检材提取过程的视频等证据,按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标准,证明案涉滤袋系被告生产。
确定赔偿范围
王艳翠律师依据鉴定意见和相关证据,主张被告返还100XX条滤袋价款,对原告主张的骨架价款因无质量问题证据未获支持。对于原告支付的安装费用,结合相关证明和拆除难易程度,确定被告应赔偿拆除滤袋的费用。此外,鉴定费作为原告合理损失,也应由被告负担。最终,法院支持了王艳翠律师的主张,判决被告返还货款、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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