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背景介绍
A公司经营不善计划解散,劳动仲裁胜诉后执行未果,劳动者申请破产。公司股东部分未实缴出资,在破产及执行异议之诉等过程中,涉及法定代表人在破产清算中的责任问题探讨。
二、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义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债务人有关人员有妥善保管财产、印章和账簿等资料等义务,这里的有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但本案中法定代表人非股东非董事,实际未占有保管相关资料。
三、法定代表人职责范围界定探讨
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本案法定代表人为经理。经理职责在公司章程无另外规定时,“占有和管理财产、印章和账簿等资料”似属其职权范围,但董事会职权主要是公司经营管理较大方向性事务,具体实施细节是经理职责,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占有和管理相关资料”应是经理职责。
四、法定代表人违反义务的责任分析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定代表人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资料等,法院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不像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承担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单纯违反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不必然导致债务人财产减损或灭失,管理人不能起诉其承担赔偿责任。且本案法定代表人非股东非董事,无组织清算义务,不存在违反义务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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