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控降临:法定代表人陷入合同诈骗指控漩涡
2013年,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刑诉(20XX)1XX号起诉书,指控沈阳XX公司法定代表人于XX犯合同诈骗罪。于XX因涉嫌此罪,经历了多次强制措施,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认为,于XX所在的XX公司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存在问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诱骗被害单位交付汇票,却不提供煤炭或返还货款。
二、辩护出击:律师多番努力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曹亮律师在庭前多次会见被告人于XX,仔细查阅全案卷宗,还走访调查相关证人并收集证据。针对公诉机关的两起犯罪事实指控,曹亮律师发表了详细的辩护意见。对于XX公司与海港XX公司的购煤协议,律师认为合同未履行是因客观因素,XX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而非刑事责任;对于XX公司与XX公司的煤炭供销合同,律师指出XX公司有供货能力,未全部履行合同有多种客观原因,被告人积极组织货源并采取补救措施,应属民事纠纷。
三、证据较量:辩方与公诉机关证据针锋相对
在法庭上,辩方提供了付款凭证、购销合同等证据,与公诉机关的证据产生直接矛盾。辩方认为现有证据无法排除XX公司在涉案期间内有履约行为的合理怀疑,且证实XX公司具有非法占有货款的证据不足。然而,法院经审查认为,XX公司收到货款后未购买所需煤炭,未按约定供货,且将汇票用于顶账结算,非法占有目的明确。
四、判决结果:无罪辩护部分获采纳减轻刑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于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虽然判决结果未完全采纳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但仅采纳了后一起犯罪的无罪辩护意见,对于被告人来说已是相对有利的结果。若两起犯罪事实都被认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曹亮律师此次辩护虽未完全成功,但在一定程度上为被告人减轻了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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