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缘起: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人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鲁X等四人、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判令该保险公司赔偿鲁X等四人各项损失共计383,306.13元。鲁世超律师自2022年开始执业,承办案件已逾100件,在交通事故等领域有丰富实践经验,此次作为鲁X等四人的代理律师参与诉讼。
二、上诉请求与理由:主张减少赔偿款
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减少赔偿款99,187.2元,并要求一、二审诉讼费由对方承担。其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认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应扣减,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交通事故是受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应按70%的比例计算相关费用;二是觉得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一审酌定50,000元过高,结合责任比例应为35,000元;三是提出鉴定费不应承担,称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不应由其承担。
三、被上诉人答辩:应全额赔偿各项损失
鲁X等四人的代理律师鲁世超认为应全额赔偿。受害人无责,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能减轻侵权人责任,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全额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一审酌定数额符合司法实践及受害人受害程度。鉴定费属必要合理费用,为确定损失所支付的鉴定费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且保险公司未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李XX认可车辆投保情况,同意按保险合同处理,但也认同保险公司关于按比例赔偿部分损失的观点。
四、二审法院认定: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理由
对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比例问题,法院认为受害人张XX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其死亡后果与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仅在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或扩大有过错时,方可减轻侵权人责任,受害人的体质状况非减轻责任的法定情形,法医学上的“损伤参与度”不等同于侵权责任划分比例,一审判决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约赔付,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实际,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保险公司此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问题,综合考虑事故责任划分(李XX全责)、损害后果(死亡)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一审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0元并无不当,保险公司主张减少至35,000元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对于鉴定费承担问题,根据《保险法》规定,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及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本案鉴定费是为确定损失所支付的合理必要费用,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正确。
五、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保险公司负担二审受理费
综上所述,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元,由上诉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XX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鲁世超律师凭借其在交通事故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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