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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应赔受害人近亲属3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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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24 · 193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鲁世超律师 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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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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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终审判决。上诉人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XX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减少赔偿款99,187.2元。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即保险公司赔偿鲁X等四人各项损失共计383,306.13元。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应赔受害人近亲属38万余元

一、案件缘起: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人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鲁X等四人、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判令该保险公司赔偿鲁X等四人各项损失共计383,306.13元。鲁世超律师自2022年开始执业,承办案件已逾100件,在交通事故等领域有丰富实践经验,此次作为鲁X等四人的代理律师参与诉讼

二、上诉请求与理由:主张减少赔偿款

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减少赔偿款99,187.2元,并要求一、二审诉讼费由对方承担。其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认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应扣减,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交通事故是受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应按70%的比例计算相关费用;二是觉得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一审酌定50,000元过高,结合责任比例应为35,000元;三是提出鉴定费不应承担,称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不应由其承担。

三、被上诉人答辩:应全额赔偿各项损失

鲁X等四人的代理律师鲁世超认为应全额赔偿。受害人无责,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能减轻侵权人责任,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全额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一审酌定数额符合司法实践及受害人受害程度。鉴定费属必要合理费用,为确定损失所支付的鉴定费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且保险公司未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李XX认可车辆投保情况,同意按保险合同处理,但也认同保险公司关于按比例赔偿部分损失的观点。

四、二审法院认定: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理由

对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比例问题,法院认为受害人张XX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其死亡后果与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仅在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或扩大有过错时,方可减轻侵权人责任,受害人的体质状况非减轻责任的法定情形,法医学上的“损伤参与度”不等同于侵权责任划分比例,一审判决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约赔付,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实际,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保险公司此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问题,综合考虑事故责任划分(李XX全责)、损害后果(死亡)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一审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0元并无不当,保险公司主张减少至35,000元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对于鉴定费承担问题,根据《保险法》规定,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及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本案鉴定费是为确定损失所支付的合理必要费用,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正确。

五、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保险公司负担二审受理费

综上所述,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元,由上诉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XX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鲁世超律师凭借其在交通事故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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