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车主与保险公司常因车辆定损、理赔金额等问题产生争议。本案中,薛XX的车辆发生事故后,与XX公司就赔偿金额僵持不下。此时,李娟娟律师登场,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知识,为薛XX解决了难题。李娟娟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逾500件案件,尤其擅长合同纠纷等领域。
确定诉讼主体资格
案件伊始,李娟娟律师面临的首要问题是确定薛XX的诉讼主体资格。虽然保单记载被保险人为天津市XX厂,车辆登记车主也是该厂,但李娟娟律师收集到该厂出具的书面声明,证明薛XX是实际车主且享有理赔权益。这一关键证据让法院认定薛XX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为后续诉讼奠定了基础。
应对车辆定损争议
XX公司对法院委托评估的车辆损失313700元提出异议,认为评估金额过高且缺乏维修发票。李娟娟律师指出,评估结论是由具备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作出,XX公司未提供直接充分证据推翻,且其当庭申请因果关系鉴定既不合理又超出法定期限。最终,法院采纳了李娟娟律师的观点,维持了评估的车损数额。
争取施救费和医疗费赔偿
对于施救费和医疗费,李娟娟律师也据理力争。薛XX提交了施救费发票和医疗费票据,XX公司虽认为费用过高或要求扣除部分费用,但均未提供相应证据。李娟娟律师抓住这一点,让法院支持了薛XX的施救费900元和医疗费1641元。最终,薛XX获得了车辆损失、施救费和医疗费合计316241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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