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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内容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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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9 · 43652人看过
导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内容有什么?

现在很多人都是比较现实的,结婚离婚考虑的因素都是比较多的。依旧存在部分人不是很清楚婚姻无效的内容,为此本文对该条内容进行详细说明,保证大家都维护好个人利益。

一、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内容有什么?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二、为什么要确立无效婚姻制度

《民法典》规定,结婚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如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得结婚等。

但现实生活中,由于当事人弄虚作假、欺骗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婚姻登记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等原因,使某些不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当事人也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夫妻。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或者组织为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虚假证件和虚假证明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没收,并建议该单位或者组织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办理结婚登记的工作人员,违反《民法典》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销其婚姻登记管理员的资格;并对仍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登记,收回婚姻登记证书。这些规定,虽然只是简单地规定了对无效婚姻的处理意见,但对防止和制止违法婚姻,还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这些不是法律规定,有的时候对无效婚姻的处理还是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从完备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特别是完备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角度出发,应当对无效婚姻作出明确的规定。

以上从婚姻无效、确立无效婚姻制度、无效婚姻的情形等多种角度说明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此,为了个人的后代和社会的稳定性,最好杜绝以上三种婚姻。如果广大人民仍然对此不是很清楚,可以咨询相关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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