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公司团队经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本案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陈晓伟律师代理。陈晓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4年起开始从事法律工作,执业多年来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他是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盈科北京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还担任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20152024年连续九年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擅长刑事犯罪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企业合规等领域。
2022年1月至9月,丁XX、王XX、孟X、张某某、郭X、魏X、刘XX、于XX伙同他人,以XX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投资XX店铺项目可获高额收益为名,与客户签订《收益权转让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募集资金共计2000余万元。郭X的犯罪金额为600余万元,2022年9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陈晓伟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去看守所会见郭X,详细了解案件情况。通过询问公司业务、郭X职位、参与数额、宣传方式等问题,确定郭X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检察院阶段阅卷后,又和郭X核实数额问题。法院审判阶段,律师建议郭X退赔一定数额以争取从轻处罚。郭X及家属听从建议,退赔15万元。律师提出辩护意见:郭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从犯;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积极退赔。
最终,法院认定郭X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考虑其从犯身份、坦白认罪、积极退赔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叁拾万元。
案例二:知名公司团队经理非吸案
还是由陈晓伟律师代理这起案件。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俞X伙同他人,利用多家公司,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多个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被告人郝XX先后担任公司多个职位,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55亿余元。2023年6月28日,郝XX在律师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律师在郝XX投案前就建议他及时投案争取自首。后续看守所会见时和郝XX交流辩护意见并获认可。辩护意见主要有:郝XX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本案存在重复投资及挂单情形。
法院认为郝XX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鉴于他是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部分违法所得,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法律干货
及时自首:像郝XX一样,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可认定为自首,能在量刑时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
积极退赔:郭X积极退赔部分款项,法院在量刑时会予以考虑,这是从轻处罚的重要情节。
争取从犯认定:在共同犯罪中,若能证明自己作用较小,被认定为从犯,也可从轻处罚。
结语
通过这两起案例可以看出,在面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类刑事犯罪时,即使涉案金额巨大,合理合法的辩护策略也能为当事人争取到从轻处罚的机会。遇到法律问题不要慌张,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陈晓伟律师执业多年,在刑事领域经验丰富,就职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地址在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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