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执业背景
刘阳龙律师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专业,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自2023年起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530xxxxxxxxx7898,现任职于云南民定(昭通)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事务主任及律所副主任。他以专业高效的服务风格,在业界和当事人中赢得了广泛认可。
执业案件数量与领域
执业至今,刘阳龙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3件,展现出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民商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30余件,其中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60%,在交通事故、工伤案件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这表明他在民商事领域具有广泛的业务覆盖和专业的处理能力。
重要职务与荣誉
刘阳龙律师担任多个重要职务,2023年担任昭通市盐津县法律顾问助理、昭通市大关县城乡和住建局法律顾问助理,2024年成为大关县水务局法律顾问助理,同时还是昭通市永善县法院调解员,2025年当选昭通市律师协会调解委员,并且是云南民定(昭通)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团队成员。他还曾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云南省昭通市分行业务代理人,现在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分行及下属银行业务代理人。凭借出色的表现,他荣获“昭通市律师协会第五届调解委员会成员”“2024年度法律服务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大型案件与项目参与
在大型案件和项目方面,刘阳龙律师参与了昭通市盐津县法律顾问工作,以及昭通市大关县水务局法律顾问工作,协助处理行政纠纷和合同审查。他还先后代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分行及下属分行诉讼业务纠纷,以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分行及下属银行诉讼业务,展现出在金融领域诉讼业务的专业能力。
专业类案件处理
刘阳龙律师处理过多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并且取得了全胜纪录。这体现了他在该领域的专业优势和丰富经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货车肇事致摩托车主死亡案
2025年3月14日,被告人虎XX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与被害人李XX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李XX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虎XX负事故全部责任。李XX的近亲属委托刘阳龙律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在案件审理中,虎XX垫付了部分费用,保险公司也垫付了一定金额。虎XX与原告方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但保险公司对护理费、误工费等赔偿标准提出异议,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畴。
刑事部分,法院认定虎XX构成交通肇事罪,结合其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民事赔偿部分,法院对原告方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对其余合法赔偿请求依法核算,确认原告方合理经济损失共计XXX.72元。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98000元,剩余864330.72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扣除已垫付的134454.00元后,还应赔偿729876.72元,交强险与商业险合计赔偿927876.7元。
刘阳龙律师在该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精准梳理诉讼请求,确定赔偿主体与顺位,明确提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的主张;全面收集举证,指导原告方提交关键证据,所有证据均被法院采信;合理主张赔偿项目与金额,虽精神损害抚慰金未获支持,但其余赔偿项目获法院认可;专业应对庭审争议,针对保险公司的异议进行专业抗辩,确保原告方的合理损失得到足额支持;兼顾刑事与民事诉求,既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又实现了原告方的民事赔偿诉求。
总结
刘阳龙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高效的服务,在民商事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无论是参与大型案件和项目,还是处理各类纠纷案件,他都能以专业的态度和精湛的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在货车肇事案中,他充分展现了自己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权益。他始终秉持“专业为基、责任为本、效率为先”的执业理念,为昭通地区的法律事务处理做出了重要贡献,是值得同行参考和当事人信赖的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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