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龙成是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8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510xxxxxxxxx4893。他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专业,拥有十余年法律执业经验。凭借在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近五年的工作阅历,龙成深谙政务运行与制度逻辑,形成严谨、务实、高效的职业风格。他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四川省律师协会的资深会员,恪守律师职业道德,致力于追求公平正义。
案件背景
原告周XX、罗XX、XXX、XXX诉被告XXX街道办事处房屋行政强制一案,于2013年10月15日由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和《交出宅基地、领取补偿款通知》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被告不具备拆迁资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强拆其位于成都绕城高速XXXX出口左侧原川陕XX37-39号合法房产行政行为违法。
原告主张
原告提出多项主张,一是被告认定原告房产为违法建筑物属事实认定错误,原告拥有《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和《村镇房屋所有权证》,部分未办理房产证的房产也不属于违法建筑;二是涉案房产属北改区域,应按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拆迁补偿;三是被告不具备拆迁主体资格,征收拆迁程序严重违法;四是被告出具的通知违背客观历史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五是被告不具备强拆资格,强拆依法应由政府申请当地人民法院执行,且未公告、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告为此提交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交出宅基地、领取补偿款通知》等证据材料。
被告辩称
被告称原告位于XX街道办事处XX路社区5组川陕XX37-39号的违章建筑应予拆除,原告应交出旧房宅基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原告未经批准擅自修建房屋,违反规定,被告作出责令拆除通知,因原告未拆除,于2013年3月22日配合拆迁公司对违章建筑进行拆除。被告也提交了相关通知作为证据材料。
庭审质证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部分证据材料无异议,但认为拆除房产面积与《村镇房屋所有权证》载明面积不一致,对部分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发表意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程序违法,证据无证明力。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告房屋存在还耕部分和违章建筑,未提供拆除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也未举证证明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最终判决被告XXX街道办事处于2013年3月22日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龙成律师在该案中作为原告委托代理人,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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