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执业背景
肖康律师毕业于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在2018年9月至2022年6月期间取得法学学士学位。起,他开始在重庆海力(拉萨)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540110772771。他还是该律所网络团队负责人,秉持“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200+件,在民商事、劳动争议领域深耕,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20余件,其中公司股权纠纷领域案件占比约50%,同时在建设工程领域、融资租赁合同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
收集关键证据
在“八年欠款终得清偿工程款585613.98元成功追索案”中,肖康指导原告收集了《隧道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两份《工程最终结算协议》、微信聊天记录、退场通知书等核心证据。其中20XX年X月XX日的《工程最终结算协议》明确了尚需支付工程款和暂扣质保金的金额,是关键书证。他通过比对两份结算协议,清晰呈现了第一次结算漏项、第二次结算最终确认的事实经过,有效驳斥了被告“已支付完毕”的主张。
论证主体责任
本案中,二被告xx隧道公司、XXxx公司系“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共同经营案涉项目。肖康通过工商信息查询、项目资料比对,向法庭充分论证二被告存在法人人格混同,应共同承担支付责任。在庭审中,二被告也自认共同承担责任,这为后续执行奠定了基础,确保原告的权益在执行阶段更有保障。
突破核心争议
在工程款欠付金额认定上,被告主张已支付8,986,517.16元,尚欠379,853.89元。肖康逐笔核对付款凭证、扣款明细,指出被告计算的付款总额与结算协议确认的应付总额存在585,613.98元(含质保金)的差额,该差额即为实际欠付金额,此意见被法院采纳。在资金占用损失(利息)问题上,虽法院以原告未开具发票为由驳回利息诉求,但明确“被告应在原告开具发票后30日内付款”。对于质保金返还,肖康提交证据证明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成功主张质保金应全额返还。庭审中,面对被告提出原告未开具发票故付款条件不成就的观点,肖康回应发票开具义务与付款义务并非对等履行关系,且被告长期未付款已构成违约,当庭承诺判决生效后立即开具发票,确保付款条件快速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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