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晓龙律师自2016年执业以来,承办众多案件,在合同纠纷领域经验丰富。本案中,他凭借深厚的法学素养和理论知识,成功解决实务难题。
精准识别核心抗辩点
郑晓龙律师在案件初期,精准抓住核心抗辩点——诉讼时效。他结合案涉股份转让协议的付款约定和被告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依据当时有效的《民法通X》规定,明确原告索要820余万元转让款的起诉已超法定诉讼时效期间。这一准确判断为后续抗辩奠定了关键基础,体现了他对法律条文的熟练掌握和对案件的敏锐洞察力。
严格质证否定证据效力
针对原告一审、二审提交的多份证人证言,郑律师运用证据规则理论,逐一指出证人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证言缺乏客观中立性且为孤证。对于原告提交的照片、录音等证据,他指出原始载体无法核实等瑕疵。通过严格质证,成功否定了对方证据的证明力,有力反驳了原告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主张。
否定表见代理反驳中断主张
原告提出向案外人曾X主张债权构成诉讼时效中断,郑律师结合表见代理的法定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他指出无证据证明曾X获被告授权,原告也无合理理由相信其有权代表被告,从而阐明向曾X主张债权对被告不发生效力,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这一论证体现了他对表见代理理论的精准运用,最终该抗辩意见被法院采纳,实现了全流程胜诉,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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