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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经济纠纷律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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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8 · 107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唐瑞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65人 执业7年
律所:北京市惠诚(西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1201910151056
擅长领域:诉讼仲裁
咨询电话:18192519588
代表案例:12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代理强制执行、民商事经济纠纷的诉讼与仲裁。曾服务过知名企业案件,如西安赛格商业运营管理公司的建设工程案件、陕西有色的劳务工程案件、中大国际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陕西省汉中堂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广播电视台的常年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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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唐瑞律师自2019年起执业,就职于北京市惠诚(西安)律师事务所。他深耕经济纠纷的诉讼与执行领域,尤其专精于强制执行和合同类纠纷诉讼案件。在“一人公司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中,他作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助力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汉中经济纠纷律师推荐

一、执业基本情况

唐瑞律师从2019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6101201910151056,目前就职于北京市惠诚(西安)律师事务所。他服务地区主要为陕西,执行核心地区在汉中。其毕业于陕西理工大学,法学本科学历。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数百件,在经济纠纷诉讼与执行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近百件,其中强制执行和合同类纠纷诉讼案件占比约80%,在执行复议、执行异议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同时担任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调解员、惠诚(西安)律所执行团队及合同事务部负责人。

二、案件背景详情

在“一人公司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中,原告张X是XX公司唯一股东、法定代表人,被告为某钢管租赁站。XX公司与钢管租赁站的租赁合同纠纷经法院判决,XX公司需支付钢管租赁站租赁费违约金,但判决生效后XX公司未履行。钢管租赁站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穷尽调查措施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随后,钢管租赁站以XX公司为一人公司、张X未实缴增资且无法证明财产独立为由,申请追加张X为被执行人,法院审查后作出追加裁定。

三、案件办理过程

张X收到裁定后,通过邮寄方式向法院提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第三人XX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缺席审理。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分别提交证据并进行质证。张X主张其已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出资期限未届满享有期限利益,且XX公司对总包单位享有到期债权并已达成执行和解;钢管租赁站则辩称张X未完成财产独立举证,XX公司无偿债能力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所谓到期债权和和解协议均未生效,且张X起诉超期。

四、案件最终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张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张X负担。判决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张X作为一人公司唯一股东,仅提交营业执照、公司账户信息,未完成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举证责任,且有证据证明XX公司通过张X家属、员工账户流转资金,张X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二是XX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即便张X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依据法律规定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张X需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是张X主张XX公司对总包单位享有到期债权,但总包单位明确否认欠款,相关和解协议未获总包单位确认,无法律约束力,该主张缺乏有效证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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