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业基本情况
唐瑞律师从2019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6101201910151056,目前就职于北京市惠诚(西安)律师事务所。他服务地区主要为陕西,执行核心地区在汉中。其毕业于陕西理工大学,法学本科学历。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数百件,在经济纠纷的诉讼与执行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近百件,其中强制执行和合同类纠纷诉讼案件占比约80%,在执行复议、执行异议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同时担任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调解员、惠诚(西安)律所执行团队及合同事务部负责人。
二、案件背景详情
在“一人公司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中,原告张X是XX公司唯一股东、法定代表人,被告为某钢管租赁站。XX公司与钢管租赁站的租赁合同纠纷经法院判决,XX公司需支付钢管租赁站租赁费及违约金,但判决生效后XX公司未履行。钢管租赁站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穷尽调查措施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随后,钢管租赁站以XX公司为一人公司、张X未实缴增资且无法证明财产独立为由,申请追加张X为被执行人,法院审查后作出追加裁定。
三、案件办理过程
张X收到裁定后,通过邮寄方式向法院提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第三人XX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缺席审理。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分别提交证据并进行质证。张X主张其已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出资期限未届满享有期限利益,且XX公司对总包单位享有到期债权并已达成执行和解;钢管租赁站则辩称张X未完成财产独立举证,XX公司无偿债能力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所谓到期债权和和解协议均未生效,且张X起诉超期。
四、案件最终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张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张X负担。判决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张X作为一人公司唯一股东,仅提交营业执照、公司账户信息,未完成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举证责任,且有证据证明XX公司通过张X家属、员工账户流转资金,张X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二是XX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即便张X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依据法律规定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张X需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是张X主张XX公司对总包单位享有到期债权,但总包单位明确否认欠款,相关和解协议未获总包单位确认,无法律约束力,该主张缺乏有效证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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