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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仲裁案,律师助力被申请人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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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8 · 168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龙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9年 职务:主任
律所:广东行诚(吴川)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8201710812126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3030179365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杨龙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研究生。2021年度湛江市全市优秀律师,2021-2022全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22湛江律师辩论大赛优秀辩手、2022-2023全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入库个人管理人、广东省律师辩论团团员。杨龙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具有丰富的辩护经验,成功办理过多起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刑事案件。同时深耕建设工程领域,是湛江市多项重大工程项目法律顾问,办理过多起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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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产生争议,申请人主张“工程款不下浮”并提起仲裁。杨龙律师接受被申请人委托,梳理核心争议与证据,制定策略并在庭审抗辩。最终仲裁委采纳其意见,驳回申请人请求,维护了被申请人权益。
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仲裁案,律师助力被申请人胜诉

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结算纠纷时有发生,这些纠纷不仅影响着工程的顺利进行,也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这样的背景下,律师的专业介入就显得尤为重要。下面就来看杨龙律师在处理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仲裁案中的具体工作。

梳理核心争议

接受委托后,杨龙律师迅速聚焦案件核心矛盾,明确争议焦点。包括《补充协议》是否变更原合同下浮率结算条款、政府函件及会议纪要中“进度款不下浮支付”是否等同于“结算款不下浮”以及申请人主张的“合同价款变更”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相关强制性规定。

证据梳理与策略制定

杨龙律师团队系统梳理涉案全部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招标文件及《总承包合同》明确约定下浮率,《补充协议》未取消下浮率,联合体内部施工合同印证申请人认可下浮结算。同时指出政府函件无变更合同效力,会议纪要“进度款暂不下浮”是临时措施,申请人主张的变更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仲裁审理核心抗辩

仲裁庭审中,杨龙律师围绕证据及法律依据提出核心抗辩意见。强调原合同及补充协议未取消下浮率,进度款支付与结算标准不同,申请人主张的变更违反法律规定,且前21期进度款按下浮率支付,印证双方对下浮结算的共识。最终,广州仲裁委员会采纳其意见,充分维护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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