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结算纠纷时有发生,这些纠纷不仅影响着工程的顺利进行,也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这样的背景下,律师的专业介入就显得尤为重要。下面就来看杨龙律师在处理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仲裁案中的具体工作。
梳理核心争议
接受委托后,杨龙律师迅速聚焦案件核心矛盾,明确争议焦点。包括《补充协议》是否变更原合同下浮率结算条款、政府函件及会议纪要中“进度款不下浮支付”是否等同于“结算款不下浮”以及申请人主张的“合同价款变更”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相关强制性规定。
证据梳理与策略制定
杨龙律师团队系统梳理涉案全部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招标文件及《总承包合同》明确约定下浮率,《补充协议》未取消下浮率,联合体内部施工合同印证申请人认可下浮结算。同时指出政府函件无变更合同效力,会议纪要“进度款暂不下浮”是临时措施,申请人主张的变更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仲裁审理核心抗辩
仲裁庭审中,杨龙律师围绕证据及法律依据提出核心抗辩意见。强调原合同及补充协议未取消下浮率,进度款支付与结算标准不同,申请人主张的变更违反法律规定,且前21期进度款按下浮率支付,印证双方对下浮结算的共识。最终,广州仲裁委员会采纳其意见,充分维护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