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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欺诈维权律师多维度出击助购房者退回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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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7 · 178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朱晨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687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601202210467900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9946691891
代表案例:48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朱晨阳律师(电话:19946691891),辽宁大连人,中共党员,海南大学全日制硕士,现执业于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海南省律师协会会员,曾就职于国企从事多年相关工作。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房屋买卖、房屋权属、土地纠纷、案外人异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债权债务、追偿权等)、婚姻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熟稔海南省法院处理案件流程。 曾承办大量疑难复杂的民商、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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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5年,原告因被告虚假宣传购房,后发现合同有霸王条款、房屋面积不符且无法落户入学,房屋还被查封。朱晨阳律师从欺诈、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角度分析,最终助原告成功退回房款。

各类民事纠纷的妥善解决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朱晨阳律师,执业于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以来,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房产纠纷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此次他接手的这起房产纠纷案件,充分展现了他精准的案件分析能力和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的执业精神。

欺诈行为认定

原告因被告销售人员的虚假宣传而购房,朱晨阳律师敏锐地指出,被告虚假宣传的行为系使用欺诈手段,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依据相关法律,原告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这为后续的维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合同违约剖析

根据双方签订的《海南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将本属于共有建筑面积的卫生间、走廊等部分一同销售给原告,这违反了合同中“出卖人承诺不销售、不赠与依法或依规划属于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条款。朱晨阳律师抓住这一关键违约点,为维权增加了有力的筹码。

合同目的分析

朱晨阳律师还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指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为xx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涉房屋三年的查封,直接导致被告交付房屋、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履行不能,解除权人有权解除合同。通过多维度的分析和论证,朱晨阳律师最终促使对方同意向原告退还房款,并履行完毕,成功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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