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建设工程领域的合同纠纷日益复杂,工程款结算问题更是成为争议焦点。如何在这类纠纷中准确把握法律依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考验着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实务经验。广东行诚(吴川)律师事务所的杨龙律师,在建设工程领域有着深入的钻研和丰富的实践,下面通过一起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仲裁案,来探究他在该领域的深耕路径。
核心争议梳理
2009年4月,申请人广东省某公司与被申请人湛江市某局签订《湛江市某工程总承包(EPC)合同》,约定工程款按总概算下浮7.945%结算。2011年10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2015年起,申请人以相关政府函件及会议纪要为由,主张工程款“不下浮”,并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杨龙律师接受被申请人委托后,第一时间聚焦案件核心矛盾,明确争议焦点,包括《补充协议》是否变更下浮率结算条款、政府文件中“进度款不下浮”是否等同于“结算款不下浮”以及申请人主张的“合同价款变更”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相关强制性规定。
证据梳理与策略制定
杨龙律师团队系统梳理了涉案全部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招标文件及《总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款计算需适用下浮公式,下浮率7.945%系中标文件核心内容,属于合同实质性条款。《补充协议》签订目的是解决付款矛盾,其附件仍明确承包人费用按原下浮公式计算,申请人在协商过程中未对下浮率提出异议。联合体内部施工合同也印证申请人知晓并认可下浮结算约定。同时,政府函件和会议纪要不构成对合同的变更,申请人主张的“不下浮”变更违反《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应属无效。
仲裁审理核心抗辩
仲裁庭审中,杨龙律师围绕证据及法律依据提出核心抗辩意见。他指出原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未取消下浮率约定,申请人混淆概念,补充协议未对下浮率作出实质性修改。进度款支付方式与结算标准属不同法律概念,政府文件中的临时安排不能推导出结算无需下浮的结论。申请人主张的合同变更违反《招标投标法》强制性规定,应按中标合同约定的下浮率结算。前21期进度款均按下浮率支付,申请人长期未提出异议,印证双方对下浮结算的共识。
最终,广州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杨龙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杨龙律师在这起案件中,通过精准的争议梳理、系统的证据整理和有力的抗辩,展现了他在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深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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