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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领域律师:精准抗辩化解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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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7 · 134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龙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9年 职务:主任
律所:广东行诚(吴川)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8201710812126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3030179365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杨龙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研究生。2021年度湛江市全市优秀律师,2021-2022全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22湛江律师辩论大赛优秀辩手、2022-2023全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入库个人管理人、广东省律师辩论团团员。杨龙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具有丰富的辩护经验,成功办理过多起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刑事案件。同时深耕建设工程领域,是湛江市多项重大工程项目法律顾问,办理过多起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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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杨龙律师自2017年执业,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他深耕建设工程领域,承办多起重大工程案件并胜诉。在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仲裁案中,凭借专业能力和精准策略,成功维护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展现了深厚的实务积淀。

在当今社会,建设工程领域的合同纠纷日益复杂,工程款结算问题更是成为争议焦点。如何在这类纠纷中准确把握法律依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考验着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实务经验。广东行诚(吴川)律师事务所的杨龙律师,在建设工程领域有着深入的钻研和丰富的实践,下面通过一起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仲裁案,来探究他在该领域的深耕路径。

核心争议梳理

2009年4月,申请人广东省某公司与被申请人湛江市某局签订《湛江市某工程总承包(EPC)合同》,约定工程款按总概算下浮7.945%结算。2011年10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2015年起,申请人以相关政府函件及会议纪要为由,主张工程款“不下浮”,并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杨龙律师接受被申请人委托后,第一时间聚焦案件核心矛盾,明确争议焦点,包括《补充协议》是否变更下浮率结算条款、政府文件中“进度款不下浮”是否等同于“结算款不下浮”以及申请人主张的“合同价款变更”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相关强制性规定。

证据梳理与策略制定

杨龙律师团队系统梳理了涉案全部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招标文件及《总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款计算需适用下浮公式,下浮率7.945%系中标文件核心内容,属于合同实质性条款。《补充协议》签订目的是解决付款矛盾,其附件仍明确承包人费用按原下浮公式计算,申请人在协商过程中未对下浮率提出异议。联合体内部施工合同也印证申请人知晓并认可下浮结算约定。同时,政府函件和会议纪要不构成对合同的变更,申请人主张的“不下浮”变更违反《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应属无效。

仲裁审理核心抗辩

仲裁庭审中,杨龙律师围绕证据及法律依据提出核心抗辩意见。他指出原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未取消下浮率约定,申请人混淆概念,补充协议未对下浮率作出实质性修改。进度款支付方式与结算标准属不同法律概念,政府文件中的临时安排不能推导出结算无需下浮的结论。申请人主张的合同变更违反《招标投标法》强制性规定,应按中标合同约定的下浮率结算。前21期进度款均按下浮率支付,申请人长期未提出异议,印证双方对下浮结算的共识。

最终,广州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杨龙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杨龙律师在这起案件中,通过精准的争议梳理、系统的证据整理和有力的抗辩,展现了他在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深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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