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执业概况
章世铿律师为广东邦企律师事务所律师,2016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405201610537634,服务地区为广东汕头。他是汕头市律师协会青年工作委员会委员、公司法专委会委员,还拥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曾作为汕头电台《民声热线》特邀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民商事纠纷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00余件,经济案件占比约50%,在婚姻家庭纠纷、刑事案件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经济纠纷案件中债务追收占比约30%,并熟悉财产寻找等关联案件的处理。
二、案件背景
委托人是某房地产公司员工,20XX年与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受公司安排至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任项目总监,薪资由乙公司发放。工作期间,委托人垫付诉讼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等多项因公费用,相关票据已提交公司财务且经负责人审批通过,但乙公司未支付该笔款项,甲公司也拒绝承担还款责任。委托人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范围为由不予受理,遂委托章世铿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的因公费用及逾期付款利息,甲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办案过程
章世铿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案件核心事实与证据,向法院提交了委托人身份证明、被告企业信息、劳动合同、人事任免决定书、费用报销相关材料、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等关键证据,初步主张被告拖欠因公费用224380.23元。庭审中,经核对确认诉请金额调整为139715.06元。乙公司到庭答辩并提出多项抗辩意见,主张实际欠付金额仅108981.76元,认为部分费用系代收款、委托人涉嫌虚假报销、部分费用未完成审批且已撤回报销申请,还辩称公司账户被共管无支付自主权,不应支付逾期利息,且甲公司与本案无关无需担责。章世铿律师针对上述抗辩逐一反驳,指出乙公司所称代付费用部分,委托人已通过公司OA系统完成报销审批,付款单位明确为乙公司,乙公司未提交证据佐证其代付主张,委托人有权主张该笔费用;对于报销审批及费用真实性,委托人已提交经审批的报销材料,足以证明费用垫付的事实及金额。同时,就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结合法律规定阐述了被告拖欠款项的违约责任。此外,甲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乙公司相关抗辩亦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支撑,章世铿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梳理和专业的法律论证,清晰向法院陈述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采信了章世铿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委托人垫付费用的行为受益方为乙公司,其主张的代付费用部分已完成审批,委托人有权主张该笔款项。最终判决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委托人支付因公支出的费用193715.06元及利息;驳回委托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210元,由甲乙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迳付委托人。若乙公司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委托人的核心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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