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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如何凭证据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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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7 · 109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龙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9年 职务:主任
律所:广东行诚(吴川)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8201710812126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3030179365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杨龙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研究生。2021年度湛江市全市优秀律师,2021-2022全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22湛江律师辩论大赛优秀辩手、2022-2023全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入库个人管理人、广东省律师辩论团团员。杨龙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具有丰富的辩护经验,成功办理过多起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刑事案件。同时深耕建设工程领域,是湛江市多项重大工程项目法律顾问,办理过多起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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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法治社会,每一起案件都是对法律严谨性和公正性的考验。在工程款结算纠纷中,如何通过证据审查和细节挖掘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广东行诚(吴川)律师事务所的杨龙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对证据的精准把握,成功代理了一起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仲裁案。
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如何凭证据胜诉?

专业律师:杨龙

杨龙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拥有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他是广东行诚(吴川)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还是广东省律师辩论团团员、第八届湛江市律师协会监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在刑事案件、建设工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百余件,在婚姻家庭领域也有突出专业能力。他秉持“专业创造价值,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获得了诸多荣誉,如2021年度湛江市全市优秀律师等,还担任多家企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多次开展法律讲座。

案例纪实: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仲裁

案件困境

2009年4月,广东省某公司(申请人)与湛江市某局(被申请人)签订《湛江市某工程总承包(EPC)合同》,约定工程款按总概算下浮7.945%结算。2011年10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未取消下浮率约定。2015年起,申请人以相关政府函件及会议纪要为由,主张双方已变更约定为工程款“不下浮”,并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按“不下浮”标准履行结算义务。

关键证据动作

杨龙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聚焦案件核心矛盾,梳理出争议焦点。接着,其团队系统梳理涉案全部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招标文件及《总承包合同》明确约定下浮率;《补充协议》未取消下浮率且申请人未提异议;联合体内部施工合同印证申请人认可下浮结算;政府函件和会议纪要无变更合同效力;申请人主张的变更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仲裁庭审中,杨龙律师围绕证据和法律依据提出核心抗辩意见。

结果

广州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杨龙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认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申请,仲裁受理费和处理费由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这起案件充分展示了证据审查和细节挖掘在案件代理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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