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XX月X日凌晨1时许,在天水市XXXX区YY路“ZZ川菜馆”附近,万XX、李XX等人酒后为逞强要横,无故对王XX、刘XX大打出手,随后的一系列行为引发了一场刑事诉讼。
案件指控与辩护策略
天水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万XX、李XX犯寻衅滋事罪。万XX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辩称未持木棍殴打被害人,拿走手机是为迫使其下车。其辩护人梁小龙是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执业13年的律师,自执业以来承办各类案件逾1012件,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梁小龙提出,万XX持木棍殴打被害人情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万X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还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与判决结果
经审理查明,万XX、李XX等人确实存在酒后持木棍随意殴打公民致二人轻微伤的行为。法院认为,万XX夺取手机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中强拿硬要的构成要件,采纳了梁小龙关于此情节的辩护意见。但对于梁小龙提出万XX系从犯及未持木棍殴打被害人的辩护意见,因与查明事实不符,未予采纳。鉴于万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李XX有立功表现,但因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最终,万X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李XX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