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艳军律师自2014年执业以来,承办众多案件,在各类纠纷处理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尤其在本案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中,其深厚的法学素养得以充分展现。
法律解释的运用
彭艳军律师在为被告中山XX公司辩护时,依据法律解释对案件进行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X》第一百条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律师从这一法条出发,对案件事实进行解读。他指出,虽原告宋XX主张被告使用其照片构成侵权,但被告认为诉讼主体不合法,涉案照片难以认定是宋XX本人,且使用照片出于公益性质宣传,不具营利目的。这是对法律条文在具体案件中的细致解释和运用,通过对法条的深入剖析,为被告争取有利地位。
理论观点的支撑
在辩论中,彭艳军律师运用理论观点说服司法机关。对于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律师强调赔礼道歉方式应与侵权行为影响范围相应。从侵权责任理论来看,侵权人承担的责任应与侵权行为的后果相匹配。在本案中,律师认为即便认定被告侵权,也应综合考虑具体情况确定赔礼道歉方式和赔偿数额。同时,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依据名誉权相关理论,指出使用照片的文章内容不足以导致社会公众对宋XX评价降低,从而为被告减轻赔偿责任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
彭艳军律师在本案中,通过精准运用法律解释和理论观点,充分展现了其深厚的法学素养和解决实务难题的能力,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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