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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工伤赔偿引争议,参保滞后单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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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6 · 128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瑶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北京市炜衡(大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2202311716916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5942898691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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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建筑工人吴X施工时眼部受伤,因项目参保但实名制录入晚于受伤时间,工伤保险不予赔付。双方就工资标准、赔偿责任等产生争议,最终法院判决单位承担相应工伤待遇。

20XX年X月X日15时许,大连市某建筑工地上一片忙碌,建筑木工吴X正在专心工作。突然,角磨机切割片破碎,碎片击中他的眼部,他痛苦地捂住眼睛倒在地上。当日17时许社保部门才完成他的实名制新增录入,而这一滞后的录入时间,为后续的工伤赔偿纠纷埋下了隐患。

工伤认定工资争议

刘瑶律师,执业于北京市炜衡(大连)律师事务所,自2014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近200件,尤其擅长劳动争议案件。在本案中,吴X受伤后,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八级伤残。但在工资问题上,双方产生了分歧。劳动合同约定400元/天,被告公司转账4500元,案外人微信转3000元,吴X主张这是13天工资,可被告否认委托他人代发工资,不认可高工资标准,且双方均无法充分证明真实月工资标准。仲裁按较低标准认定工资,吴X不服,委托刘瑶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与最终结果

刘瑶律师在庭审中据理力争,根据相关规定,指出项目参保但事故发生前未完成实名制登记的,基金不承担登记前发生的费用,相应工伤待遇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法院最终采纳了刘瑶律师的部分观点,认定原告受伤时间早于社保录入时间,用人单位需承担工伤待遇。对于工资标准,在双方均无法证明真实工资的情况下,法院参照大连市工伤保险过渡计发基数计算各项赔偿。最终判决原告与被告劳动关系于2025年X月XX日解除,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各项工伤待遇合计247,374.46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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