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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租赁纠纷案:租金与违约金的真相探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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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5 · 160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潘登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2年
律所: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1201410936321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989486811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公司事务,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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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法律的世界里,每一个案件都像是一座迷雾笼罩的迷宫,而律师就是在迷宫中寻找真相出口的引路人。潘登律师,便是这样一位凭借敏锐洞察力和专业能力破局的法律高手。

律师简介

专业履历

潘登律师自2014年开启执业生涯,至今已在法律领域拼搏多年。他拥有云南民族大学法学硕士学位,现就职于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一职。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超300件,在合同领域和债权债务领域都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擅长领域

他尤其专精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同时在买卖合同等细分类型上也经验丰富。在债权债务领域,承办借贷纠纷等案件达100件,还熟悉企业破产等关联案件的处理。

执业理念

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潘登律师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力求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案例纪实

案件纷争

杭州XX公司与XX公司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杭州XX公司称,2011年7月与被告XX公司签订租赁协议,按约提供设备,但被告仅支付部分租金。最初诉请被告支付租金438900元及违约金119161.35元,后变更诉请为租金756567元及违约金205407.94元。被告对本金无异议,但希望免除违约金。

证据破局

原告提供了三份证据,被告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不清楚。法院认定证据1、2系原件且与本案有关联,予以认定;对证据3真实性认定,合同内容以证据1为准。最终,法院依据双方签订的有效合同及结算明细,认定被告应支付剩余租金756567元。关于违约金,原告主张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低于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至此,这起建筑设备租赁纠纷案件在潘登律师的专业代理下,真相大白,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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