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背景与执业机构
徐晓自2006年起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101200610996229。他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同时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其办公地址位于上海市虹口区海平路58号兰迪大厦,服务核心地区为上海市,同时代理全国范围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丰富的办案经验
执业至今,徐晓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凭借专业能力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了投资损失。他始终坚守资本市场法治底线,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专注中小投资者保护事业,秉持严谨细致的执业态度和专业高效的诉讼能力,致力于为每一位受损投资者争取公平合理的赔偿,让法律成为投资者最坚实的依靠。
典型案例: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投资者单X(化名)委托徐晓律师,将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XX公司、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告上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6月,科技公司公告重大资产重组文件,虚增置入资产评估值及2013年度营业收入。单X基于对上述信息的信任,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科技公司股票,后因虚假陈述被揭露遭受投资损失。单X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其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共计9,015.26元。
办案过程与专业应对
徐晓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原告交易记录,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完整流水,确定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的净买入情况。面对被告提出的“交易无因果关系”“损失由系统风险导致”等抗辩,徐晓律师组织证据,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损失核定,并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相关司法判例,主张中介机构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连带责任。庭审中,徐晓律师就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的认定,以及系统风险等因素的扣除方法发表了专业意见,并成功推动法院采纳第三方损失核定意见书。
案件结果与意义
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4年X月XX日,揭露日为2016年XX月XX日,基准日为2017年XX月X日,基准价8.84元。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并持有股票,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交易因果关系。原告损失部分受系统风险、个股利空等因素影响,应予以扣除。经专业机构核定,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为9,003.56元。最终判决被告科技公司赔偿原告单X投资差额损失9,003.56元及佣金、印花税损失11.7元;被告技术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某证券公司在2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某会计师事务所在1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此案件不仅为投资者单X挽回了损失,也体现了徐晓律师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对中小投资者保护事业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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