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甘肃省天水市,原告李XX将自有货车转让给第三人崔XX,双方约定了车辆转让价款和还款方式,第三人田XX提供担保。后来,经原告同意,崔XX将剩余购车欠款转移给被告段XX,被告出具了欠条。
案件受理
被告出具欠条后,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欠原告本金95820元及相应利息。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梁小龙律师于2013年开始执业,在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工作,他接受原告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梁律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仔细核查车辆转让协议、欠条、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明确了债务转移的合法性及被告的违约事实,精准确定了诉讼请求,还协助原告变更不合理诉求、放弃滞纳金主张。
庭审交锋
庭审中,被告缺席审理。梁小龙律师充分准备庭审材料,清晰阐述案件事实及法律依据,重点论证债务转移的效力、被告的还款义务及违约应承担的利息责任。他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就利息计算标准、起算点等核心问题充分发表代理意见。
胜诉结局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转移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还款。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资金占用损失。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95820元及截止2025年X月X日的利息11632.26元,同时支付自2025年X月X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的后续利息。梁小龙律师凭借专业能力,为委托人成功追回欠款及利息超10万余元,彰显了其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办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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