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的商业活动中,民间借贷纠纷屡见不鲜,执行难问题也时常困扰着债权人。处理这类复杂案件,不仅需要扎实的法律知识,更需要律师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和执着的办案精神。何菲娅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和专业能力,在这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中展现出了卓越的办案水平。
证据挖掘
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局限于常规的执行程序财产查控。而是全面调取并分析被执行公司的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精准发现原股东高某存在“认缴未实缴+到期前转让股权”的行为,且受让人刘某为其原配偶,存在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
法律主张
一审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原股东高某的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庭审准备
在高某及相关方经传唤未到庭的情况下,律师准备充分,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转让股权行为的恶意及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责任论证
律师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构建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明确指出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时,未实缴出资的原股东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完全采纳律师的诉讼意见,案件取得圆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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