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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僵局突破:深挖股东出资问题追加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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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5 · 1242人看过
民间借贷专业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 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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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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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原告王某与两被执行人因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后执行遇阻。律师接受委托,调取分析工商档案等材料,发现原股东高某“认缴未实缴+到期前转让股权”行为。虽一审异议被驳回,律师仍据法律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最终法院采纳意见,追加高某为被执行人。
民间借贷案僵局突破:深挖股东出资问题追加被执行人

在当今的商业活动中,民间借贷纠纷屡见不鲜,执行难问题也时常困扰着债权人。处理这类复杂案件,不仅需要扎实的法律知识,更需要律师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和执着的办案精神。何菲娅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和专业能力,在这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中展现出了卓越的办案水平。

证据挖掘

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局限于常规的执行程序财产查控。而是全面调取并分析被执行公司的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精准发现原股东高某存在“认缴实缴+到期前转让股权”的行为,且受让人刘某为其原配偶,存在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

法律主张

一审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原股东高某的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庭审准备

在高某及相关方经传唤未到庭的情况下,律师准备充分,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转让股权行为的恶意及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责任论证

律师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构建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明确指出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时,未实缴出资的原股东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完全采纳律师的诉讼意见,案件取得圆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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