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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辽阳刑事与婚姻家庭律师王铖:精解刑案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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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4 · 134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铖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03人 执业5年
律所: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10202110342669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941911775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能精准的把握当事人的需求,洞察案件办理方向,是理论与实战相结合的实战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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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王铖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核心业务方向为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案件、离婚及遗产纠纷案件。在毕某非法储运爆炸物品案中,作为被告代理人,王铖律师通过分析追诉时效和适用行为时的司法解释,成功为毕某争取到不起诉决定,免除了毕某的刑事责任。

执业背景

王铖律师2021年起在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数百件案件。其主要服务于辽阳市地区,担任辽阳地区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方式上,既涉及诉讼业务,也有非诉业务,在刑事婚姻家庭等领域都有深厚的实务积淀。他还是辽阳市律协刑委会委员,辽阳律协惩戒委委员,辽宁海之纳律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

刑事案

在毕某非法储运爆炸物品案中,毕某曾在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某未经审批,安排毕某等人在矿区斜井内储存炸药和雷管,毕某按安排执行,且2008年铁矿停产后未对爆炸物品登记造册和组织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某因此被刑事拘留

王铖律师受理该案后,进行了深入分析。一方面,根据毕某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确定毕某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铁矿,此后未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至2023年5月22日已过去15年,公安机关发现该案时,毕某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另一方面,毕某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毕某因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的储存爆炸物行为不构成犯罪。最终,毕某被认定无犯罪事实,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业务拓展

除了刑事案件,王铖律师在婚姻家庭案件领域也有丰富经验。虽然此次素材未详细提及相关案例,但从其擅长领域可以看出,他在离婚遗产纠纷等案件中也能凭借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无论是刑事辩护还是婚姻家庭案件处理,王铖律师都以严谨的态度和专业的能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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