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瑶律师自2014年毕业于辽宁师范大学法学专业后,已执业三年,始终深耕于法律实务一线,尤其是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核心领域。她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严谨的办案态度和丰富的实战经验,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信赖与业界同仁的认可。下面我们通过一起车辆维修合同纠纷案件,来了解刘瑶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
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20XX年X月XX日,原告王X驾驶登记在第三人大连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豪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车辆严重受损。王X将车辆送至被告大连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维修,并自愿承担全部维修费用,但双方未签订书面维修合同。截至20XX年XX月XX日,王X通过微信向被告工作人员多次转账,共计支付维修费780,000元,被告确认该款项为预付款。然而,被告自认车辆仅完成部分维修项目,未全部竣工,未进行质量检验、未出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便允许他人将车辆开走,第三人否认委托他人取车,并称车辆实际未修复合格。原告主张约定使用原厂件维修,被告实际使用拆车件,认为构成欺诈;被告则辩称双方协商即为拆车件维修。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实际出资人主张返还维修费,维修公司以原告主体不适格抗辩,以及车辆未维修完毕即被开走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刘瑶律师的代理思路
刘瑶律师在接手此案后,仔细梳理了复杂的合同关系。她认为,原告实际委托维修、支付费用,与被告形成了事实修理合同关系,虽然原告不是车辆所有权人,但根据实际情况,其主体是适格的。对于被告未完工、未检验、未出具合格证明即放任车辆被开走的行为,刘瑶律师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认定被告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主张返还维修费。在欺诈主张方面,刘瑶律师考虑到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双方明确约定使用原厂件,建议原告理性对待这一诉求。
法院裁判结果与案例意义
最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刘瑶律师的部分观点。法院认定原告主体适格,被告构成根本违约,应返还原告扣除已完成维修项目费用后的款项592,135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自2023年10月8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同时,驳回了原告以欺诈为由撤销合同的请求。这起案件不仅体现了刘瑶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意义,即车辆修理合同中,实际支付维修费用、委托维修的一方,即便不是车辆所有权人,也可成为适格诉讼主体;维修方未完成维修、未出具竣工合格证明即交付车辆,属于根本违约,托修方有权要求返还相应维修款;主张维修方使用非约定配件构成欺诈,需对“双方约定特定配件标准”承担举证责任。刘瑶律师将继续深耕合同纠纷等核心业务领域,以更专业的能力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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