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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亲子关系遇收养阻碍,律师如何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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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4 · 161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丁云龙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7年
律所:江西井冈(赣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607201910116854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870771319
案例展示:61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有政治职务,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具有15年法律工作经历,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有着深厚的理论与实践经验。从事律师执业以来,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和“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敬业精神,认真细致办理每一个委托案件,竭诚热情为每个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竭尽全力让当事人在每一个委托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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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金某生育孩子后户口登记在朋友郭某名下,想抚养孩子遭拒,诉至法院确认亲子关系,郭某却主张收养关系。丁云龙律师助力金某,通过提交证据、鉴定等,最终成功让法院确认亲子关系,解开这一复杂难题。

深耕法律二十余载的多面手

丁云龙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江西井冈(赣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他拥有近二十年法律从业经历,曾任职于政府法制部门和检察院,自2018年转为专职律师后,在婚姻家事、债权债务及刑事辩护领域表现出色。他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赢得了广泛认可。

亲子关系确认的复杂迷局

原告金某于2022年生育一子,因故将孩子户口登记在朋友郭某名下。之后金某要求抚养孩子遭拒,郭某还阻挠其探视,金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亲子关系。被告郭某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等,主张收养关系成立;第三人欧某提交基因检测报告等,主张自己是孩子生物学父亲。

证据交锋与关键鉴定

金某提交身份证明、孕产记录等证据,主张与孩子存在亲生母子关系。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结论显示金某和欧某分别为孩子的生物学父母。此时,案件争议焦点凸显:一是金某是否具备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之诉的主体资格;二是既存的收养关系是否构成生母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法律障碍。

法理剖析与胜诉判决

丁云龙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指出父或母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司法鉴定已证实金某和欧某为孩子的生物学父母,且现行法律并未禁止生父母在特定情形下确认基于血缘的亲子关系,收养关系与血缘关系在法律上可以并存。最终,法院判决确认金某与被告孩子存在亲子关系,第三人欧某与被告孩子也存在亲子关系。这场亲子关系确认案,在丁云龙律师的专业辩护下,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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