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民间借贷纠纷
李超律师在民间借贷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在合伙清算转借贷纠纷案中,原告杨与被告王、李原为合伙关系,共同以企信公司名义承接工程。2021年9月7日,三方签订相关协议,将杨的投资款转为王的个人借款,李提供担保。后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起诉要求支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并要求企信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李超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合伙期间的账目记录,固定了《协议书》《借条》《欠条》等关键证据,明确将合伙关系清算后转化为借贷法律关系。针对被告王以“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的抗辩,律师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角度出发,主张该约定若长期不成就将导致原告权利无法实现,属于被告消极阻止条件成就。庭审中,律师提交证据链,驳斥被告“被胁迫签字”等主张,并围绕利息计算标准、保证责任等法律焦点进行专业论证。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被告王支付原告本金776,096元及利息,被告李对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驳回原告要求企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其他诉讼请求。
解决金融借款纠纷
在XX行线上经营贷违约案中,原告XX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XX与被告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通过线上渠道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借款用于企业经营,但未能按约偿还本息。被告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李超律师等接受原告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针对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的情况,协助原告向法院申请公告送达,并依法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成功冻结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庭审中,就案件事实、合同效力、违约责任的认定以及债权金额的计算依据向法庭进行清晰陈述与举证。法院经审理,缺席判决支持了原告的绝大部分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齐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等,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
化解建设工程纠纷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天津XX公司与被告天津市XX公司于2009年签订《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书》,工程完工结算后,被告长期拖欠部分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起诉。
被告提出“主体不适格”和“诉讼时效已过”两项核心抗辩。李超律师等面对这些抗辩展开针对性工作。对于“主体不适格”抗辩,律师通过当庭质证,指出涉案合同均由原告法定代表人签署,并促使案外人公司出具书面说明否认与被告存在合同关系,稳固了原告的诉讼主体地位。对于“诉讼时效已过”抗辩,律师系统梳理双方自2007年至2016年间签订的47份合同及历年付款流水,证明双方存在长期、连续的多合同履行关系,且被告付款时并未明确对应具体合同,最后一笔付款发生于2020年1月22日,主张诉讼时效应从该日起算,本案起诉未超时效。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72,473.35元及相应利息。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