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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剖析:以“目的论”巧破虚开增值税发票重罪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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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3 · 1087人看过
刑事犯罪辩护专业律师 吕泽宇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5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40920211037410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293507060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会外语,丰富的专业经验;法学专业优秀毕业生,专业知识基础过硬,以优异的成绩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且本人执业律所前身为忻州地区律师事务所,为忻州地区老牌大所,律所律师多为忻州师范学院教授,实习执业期间跟随多位优秀前辈律师学习,能尽可能的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全面和优质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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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技术特点在于围绕罪名核心要件精准辩护。律师全面梳理证据核实关键事实,构建主观无骗税目的、客观未造成税款损失等辩护观点,庭审结合法律阐述,成功让重罪指控转变为轻罪并获缓刑。
技术剖析:以“目的论”巧破虚开增值税发票重罪指控

吕泽宇律师毕业于忻州师范学院法学专业,成为执业律师,至今已有5年,在处理各类诉讼及非讼业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

证据梳理与定性分析

接受委托后,吕泽宇律师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全面梳理本案证据。这里面包含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流水、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他重点核实了几个方面,首先是涉案发票对应的煤炭业务是否真实存在,这关系到案件的基础事实;其次是被告人让他人代开发票的主观目的,这对于判断罪名至关重要;最后是涉案发票抵扣后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及损失数额,这是衡量犯罪后果的关键。通过对这些证据的细致分析,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核心辩护观点构建

吕泽宇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批复及法学理论,提出了一系列核心辩护意见。他指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目的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而在本案中,被告人是为“补进项”而让他人代开发票,并非以骗取税款为目的,不符合该罪主观构成要件。同时,经税务机关核实,涉案发票对应的应纳税款已由开票方依法申报缴纳,受票方也已将相关税款补缴入库,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另外,即便认定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其行为更符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该罪量刑更轻,且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从轻处罚情节。

庭审辩护与法律适用

庭审中,吕泽宇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最高法指导案例、司法解释及学术论文,系统阐述“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观点。他结合之前梳理的证据,对自己的辩护观点逐一进行论证,让整个辩护过程逻辑严谨、有理有据。最终,这种专业的辩护促使法庭采纳了他的辩护意见。

山西省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吕泽宇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王XX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且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未上诉。此次案件充分展现了吕泽宇律师在税案辩护中的专业能力和对法律技术的精准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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