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里的关键线索
杨龙律师,广东行诚(吴川)律师事务所主任,自2017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逾800件,在刑事辩护、建设工程等领域经验丰富。此次,他接手了一起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仲裁案。申请人广东省某公司以相关政府函件及会议纪要为由,主张工程款“不下浮”,要求被申请人湛江市某局按此标准结算。杨龙律师凭借敏锐的洞察力,迅速聚焦案件核心矛盾:申请人主张的“工程款不下浮”是否有合同及法律依据。
证据链的重构
杨龙律师团队开始系统梳理涉案全部证据。招标文件及《总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款计算需适用下浮公式,下浮率7.945%是中标文件核心内容,属于合同实质性条款。《补充协议》虽调整了承包和付款方式,但未取消下浮率约定,其附件《合同项目清单表》仍明确承包人费用按原下浮公式计算,且申请人在协商过程中未对下浮率提出异议。联合体内部施工合同也印证了申请人知晓并认可下浮结算约定。广东省某厅函件无变更合同的法律效力,某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中“进度款暂不下浮”是临时措施,后续会议明确“结算按原合同执行”,且该会议未邀请申请人参与,不构成合同变更。此外,申请人主张的“不下浮”变更违反《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应属无效。
仲裁庭上的反击
仲裁庭审中,杨龙律师围绕上述证据及法律依据,提出核心抗辩意见。他指出原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未取消下浮率约定,申请人混淆概念,补充协议未对下浮率作实质性修改;进度款支付方式与结算标准不同,政府文件中的“进度款暂不下浮”不能推导结算无需下浮;申请人主张的合同变更违反《招标投标法》强制性规定,应按中标合同约定的下浮率结算;前21期进度款均按下浮率支付,申请人长期未提异议,印证双方对下浮结算的共识。
最终,广州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杨龙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这场看似绝境的案件,在杨龙律师的努力下实现了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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