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疑难执行案
吴天成律师从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年均承办案件近百起,在疑难执行案件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他长期专注于疑难执行案件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激活与突破。自2019年起,吴律师参与某大型国企法律顾问工作,2021年起作为团队负责人继续为其服务,截至目前已累计服务企业客户超百家。其服务的主要客户类型包括企业和个人,工作方式既有诉讼也涉及非诉。
在近期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卢某持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但强制执行时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卢某的债权几乎陷入绝境。吴天成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局限于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框架。他深入梳理该公司的资本结构与历史沿革,发现股东张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于是,他将该公司与股东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且存在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清晰的法律规定与充分的证据面前,被告方认识到难以推卸的法律责任。案件未及开庭审理,某公司与股东张某便在庭审前置程序的重压下,主动提出和解,最终与卢某达成协议,全额归还了拖欠已久的本金,高效解决了纠纷。
解决合同纠纷
吴天成律师在民商事诉讼领域也有着出色的表现,尤其是在处理合同纠纷相关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方面。
在另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某有限公司将朱某、刘某、肖某等股东诉至法院,主张其因未履行出资义务,需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庭审中,肖某多次以“工商内档中并非本人签字”为由进行抗辩,试图否认自身的股东资格与出资责任。吴天成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并未局限于签字笔迹的争议。他敏锐地抓住了“身份证有效期”这一关键时间节点,发现肖某本人在认缴出资时提供的身份证,在所称“遗失”之前一直处于有效期内。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资格的认定并不完全依赖于单一签字的形式真实性,而是综合考察出资意思表示、身份证明文件的提供、股东名册记载以及工商登记公示等多重因素。吴律师通过有效证据串联,揭示了肖某在认缴阶段主动提供身份信息的事实,有力地反驳了其事后否认股东身份的主张。最终,法院依法认定肖某的股东资格,判决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吴天成律师凭借多学科复合背景与丰富的实务经验,在疑难执行案件和民商事诉讼领域展现出了强大的专业能力,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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