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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遇纠纷、劳动关系难确认?看律师如何化解双重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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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0 · 125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岩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95人 执业4年
律所: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308202310630754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5103149605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事务等刑事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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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最近和朋友聊天,发现很多打工人在工作中都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比如受了工伤却拿不到应有的赔偿,或者连自己和单位之间有没有劳动关系都搞不清楚。这些问题要是处理不好,会让大家的权益受损。今天就通过两个真实案例,看看专业律师是怎么解决这些难题的。

案例一:伤残九级工伤待遇问题发生争议

本案由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李岩律师代理。李岩律师毕业于河北工业大学,自2023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1308202310630754。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纠纷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是数字瀛和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等。

2022年X月中旬,张XX受聘于滦平XX矿业有限公司担任生产主任,月工资15000元。2023年4月1X日,他在工作时从高处跌落,导致右后跟骨骨折。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停工留薪期为X个月。张XX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3XX5X0元,但公司认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且张XX计算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数额过高,停工留薪期工资已发放。

李岩律师为张XX整理了相关证据,如认定工伤决定书、初次鉴定结论书等。然而,公司对考勤表不认可,认为没有公章且是张XX本人制作;对银行交易明细关联性也不认可。李岩律师指出,张XX受伤后返岗工作是额外劳动,公司发放的工资不能替代停工留薪期工资。

最终,仲裁委认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属于其受理范围,停工留薪期工资公司已支付,只支持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X205.5元,自2025年11月12日起张XX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案例二: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个体户用工纠纷

李岩律师(执业X年,擅长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纠纷领域)分享了一个真实案例。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这位律师,李岩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承德地区的法律界有一定的知名度,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XXX镇谭XX个体运输户与司机王XX就劳动关系问题产生了争议。谭XX个体运输户认为王XX是与谭XX个人建立劳务关系,招聘、管理、报酬支付等都是谭XX个人行为,车辆也登记在谭XX名下,与个体运输户无关。王XX则认为自己接受个体运输户的管理,工资与经营活动相关,劳动是其业务组成部分。

李岩律师作为王XX的代理人,从多方面进行了分析。他指出,个体运输户具备合法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谭XX作为经营者,其雇佣王XX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在人身从属性上,王XX受谭XX管理;经济从属性上,王XX按月领工资,利用车辆进行生产;业务组成上,王XX的工作是个体运输户业务的一部分。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谭XX个体运输户与王XX自2025年4月14日起至2025年X月2日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干货

1.工伤证据保存:在工作中受伤后,要及时保存好认定工伤决定书、鉴定结论书、考勤表、工资流水等证据,这些对于后续的赔偿很关键。就像张XX案中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初次鉴定结论书,是认定工伤等级和停工留薪期的重要依据。

2.劳动关系判断: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要从主体资格、人身依附性、经济依附性和业务组成等方面综合考虑。比如王XX案,虽未签劳动合同,但从各方面看都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

3.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是法定的,单位支付的工资不能随意替代。职工受伤后返岗额外工作获得的报酬,不能视为对停工留薪期待遇的替代。

结语

通过这两个案例,我们能看到在工作中遇到法律问题不可怕,关键是要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遇到复杂的问题,还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李岩律师执业于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地址在承德市双桥区嘉和广场B座12层,大家有需要可以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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