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案件代理
在张XX与滦平XX矿业有限公司的工伤待遇争议仲裁案中,张XX受聘于该矿业公司,工作中受伤被鉴定为伤残九级。张XX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多项工伤赔偿共计3XX5X0元。李岩作为张XX的委托代理人参与仲裁。公司辩称部分赔偿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且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数额过高。
李岩分析案情后,围绕张XX的工资标准和停工留薪期工资性质展开。对于工资标准,提供考勤表和银行交易明细证明月工资15000元;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指出公司发放的工资是基于张XX额外劳动,并非停工留薪期待遇。但仲裁委最终认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属于受理范围,公司已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仅支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X205.5元。虽未完全达成张XX诉求,但在工伤赔偿争议中为其争取到了应有的部分赔偿。
劳动纠纷案件代理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XXX镇谭XX个体运输户与王XX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个体运输户请求判决与王XX不存在劳动关系。其称王XX是与谭XX个人建立劳务关系,招聘、劳动工具管理、工作安排、报酬结算等均由谭XX个人负责,且王XX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李岩作为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之一参加诉讼。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从用工主体资格、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业务组成相关性进行分析。指出个体运输户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谭XX雇佣行为是职务行为;王XX受谭XX管理指挥,形成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王XX按月领固定工资,车辆用于运输户经营业务;王XX的工作属于运输户业务范畴。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双方自2025年4月14日起至2025年X月2日存在劳动关系,成功维护了王XX的权益。
律师执业背景
李岩于2023年开始执业,服务地区为河北、承德。主要服务企业和个人客户,在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纠纷等领域有深入实践。工作方式上,诉讼和非诉结合,如在国企八百余万元欠款追偿案中,综合运用诉讼与非诉策略,促成庭外和解,为企业全额追回欠款。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核心业务领域成功办理案件150余件,展现了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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