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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护理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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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4 · 7373人看过
导读:第4条第2项误工费:有固定收人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人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
交通事护理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发生后作为肇事者除了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应在经济上给予受害者一定的赔偿。如果赔偿问题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话容易造成民事纠纷,故而对于交通事故的赔偿办法肇事者与受害者双方都应有大体的了解才行。那么交通事护理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交通事故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交通事故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交通事故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交通事故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交通事故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交通事故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 一10年。如果交通事故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交通事故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二、交通事故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交通事故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交通事故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交通事故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交通事故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交通事故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交通事故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人必须是交通事故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交通事故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者的护理费及误工费可根据上文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也可双方在私下协商解决,如果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妨委托专业律师代为处理或交由法院来裁决。在此小编要提醒的是交通事护理误工费只是赔偿中的一部分,像精神损失费、交通费等其他费用也在赔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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