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
田百川律师就职于云南泰联律师事务所,自2021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53xxxxxxxx342961,服务地区为云南丽江,其联系地址位于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祥和街道太和路广源商厦3楼。他有着丰富的教育背景,拥有国家法官学院本科学历以及中国政法大学学士学位。这些教育经历为他的法律执业生涯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从业以来,田律师专注于民商事纠纷解决、刑事辩护两大核心业务,累计办理各类民事、刑事案件百余起,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与办案技巧。
擅长领域
田律师的擅长领域广泛,涵盖婚姻家事、遗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以及刑事辩护等方面。在民事案件中,他善于梳理复杂的法律关系,精准把握争议焦点,能够为当事人制定高效的诉讼与调解方案。在处理婚姻家事和遗产纠纷时,他会从情感和法律的双重角度出发,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尽量减少对家庭关系的伤害。在合同纠纷和劳动纠纷中,他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在刑事案件中,他秉持罪刑法定原则,从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多维度切入,全力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合法权益。
社会职务
田百川律师还是丽江市古城区第五届政协委员。这一社会职务不仅体现了社会对他的认可,也让他有机会参与到地方事务的决策和讨论中,为社会的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他可以利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提供专业的建议,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典型案例
以田律师办理的被告人罗XX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为例,能够充分展现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2025年2月19日,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XX涉嫌聚众斗殴罪,并向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的具体情况是,2023年7月18日1时许,沈XX与沈XX酒后因琐事发生口角,相约打架。双方各自邀约人员,最终导致杨XX等十余人对杨XX实施殴打,杨XX被鉴定为轻伤一级。罗XX经民警电话通知于2023年8月24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且已支付杨XX人身损害赔偿人民币3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XX作为积极参加者,与同行持械人员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同时指出罗XX系从犯、作案时系未成年人、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可根据认罪认罚等情况调整量刑建议或适用缓刑。
田律师作为被告人罗XX的指定辩护人,全面履行辩护职责。首先,他精准厘清案件定性,明确辩护方向。多次会见被告人罗XX,详细了解其参与案件的全过程、作案背景及主观心态,确认其系被朋友邀约、被动参与斗殴,未携带及使用刀具,仅实施拳打脚踢行为。同时细致查阅全部案卷材料,核实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作用、自首情节、赔偿谅解等核心细节,精准定位罗XX“从犯”的犯罪地位,明确以“未成年人、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为核心的辩护方向。
其次,在庭审中,他充分论证从轻情节,争取最优判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司法解释,重点论证了被告人罗XX具备的各项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着重阐述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减轻处罚、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的法律依据,结合其缺乏监管、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的实际情况,明确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此外,田律师注重教育感化,助力未成年人回归正途。在会见和庭审过程中,耐心向罗XX讲解聚众斗殴罪的法律后果,引导其深刻认识自身行为对被害人、家庭及社会造成的危害,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同时,积极沟通其法定代理人,告知其监管责任的重要性,推动家庭、司法形成合力,为罗XX缓刑期间的矫正和成长提供助力。
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田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罗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这一判决既依法惩处了违法犯罪行为,又充分考虑了未成年人的特殊性,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田百川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对未成年人的关怀,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性和社会责任感。他在处理各类案件时,始终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相信他将继续在民商事纠纷解决和刑事辩护领域发光发热,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贡献更多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