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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遭拒险象丛生,策略解读扭转乾坤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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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9 · 1105人看过
导读:本案中,被告以原告等待期出险为由拒赔特定药品费用,双方就续保是否含附加险等待期产生分歧。田洁律师依据法条,结合被告未对新增附加险等待期明确告知的事实,推动法院作出有利于原告的解释,成功破冰。
保险理赔遭拒险象丛生,策略解读扭转乾坤胜诉

谈判桌上的法条引航者

田洁律师在代理各类法律事务时,总是能精准地运用法条,为案件的走向奠定坚实基础。在处理保险、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等纠纷时,她深知法条是谈判中最有力的武器。

在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这种对法条的巧妙运用体现得淋漓尽致。被告以杨某某等待期出险,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对其特定药品费用不予承担。然而,田洁律师敏锐地捕捉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这一关键法条。该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当双方对合同条款有争议且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这成为了案件破局的关键点。

细节挖掘的制胜法宝

田洁律师不仅善于运用法条,还擅长在案件细节中寻找突破点。

被告辩称相关附加险有三十天等待期,且认为杨某某在保险前已存在症状,无法核实其真实目的。但田洁律师通过深入挖掘细节,发现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向原告告知案涉新增附加险存在等待期三十天。同时,被告的销售人员也认可公司宣讲老客户正常续保时不存在等待期,不区分主险和附加险。这些细节成为了扭转局势的关键。

争议化解的智慧策略

面对双方在保险合同等待期“续保”理解上的争议,田洁律师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清晰的逻辑,引导法庭将“续保”理解为对整个保险合同的续保,而非仅对已投保险种的续保。她指出,案涉保险险种升级新增附加险,投保人不可选择,且被告无证据证明已告知等待期。最终,法院采纳了她的观点,认为自相关日期案涉保险合同整体生效,不区分主险与附加险。

在田洁律师的努力下,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被告需赔付原告相应的保险金。这场看似艰难的谈判,在田洁律师的智慧策略下,实现了从劣势到胜诉的华丽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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