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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计算基数法理争议,为劳动争议处理行业树立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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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9 · 1034人看过
导读:本案员工主张高额加班费,二审法院采纳王俊杰律师观点,认定加班费计算基数按合同约定执行,提成含加班对价。避免企业重复支付,减少损失16万余元。展现王律师在劳动争议领域深厚法理功底与精准法律适用能力。
加班费计算基数法理争议,为劳动争议处理行业树立标杆

劳动法理的深耕者

王俊杰律师毕业于集美大学法学专业,自2023年执业以来专注劳动法与员工关系管理领域。承办百余件案件,在劳动、工伤领域经验丰富。其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对劳动法律的深入研究,为他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突破常规的法律适用边界

在新XX某轻工公司劳动争议案中,员工黄X主张高额的延时加班费等多项费用。王俊杰律师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提出加班费计算基数应依合同约定按于田县最低工资标准1540元执行,而非员工主张的月平均工资9247元。这一观点突破了常规以月平均工资计算加班费的思路,从合同约定的角度进行法律解释。

精准剖析的法律逻辑

王律师还精准指出,黄X的提成工资总额明显高于其主张的加班费总和,提成工资已具有加班对价性质。这一分析在法律逻辑上十分严密,从工资结构的本质出发,说明企业无需重复支付加班费。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王律师的观点,全面驳回员工的加班费诉求,为企业减少经济损失16万余元。

本案不仅体现了王俊杰律师的专业能力,也为劳动争议处理行业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警示企业要注重合同约定和证据留存,同时明确社保缴纳的法定义务不可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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