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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结算争议化解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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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9 · 155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龙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9年 职务:主任
律所:广东行诚(吴川)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8201710812126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3030179365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杨龙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研究生。2021年度湛江市全市优秀律师,2021-2022全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22湛江律师辩论大赛优秀辩手、2022-2023全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入库个人管理人、广东省律师辩论团团员。杨龙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具有丰富的辩护经验,成功办理过多起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刑事案件。同时深耕建设工程领域,是湛江市多项重大工程项目法律顾问,办理过多起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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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建设工程结算易陷法律陷阱,如工程款下浮率争议。杨龙律师凭借专业能力,通过梳理证据、明确抗辩要点,为当事人排除风险,维护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结算争议化解之道

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结算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常引发争议。很多企业认为政府文件能随意变更合同约定,却不知可能违反法律规定,面临法律风险。广东行诚(吴川)律师事务所的杨龙律师,自2017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逾800件,在建设工程领域经验丰富,他曾代理的一起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仲裁案,为企业防范类似风险提供了借鉴。

精准定位争议焦点

杨龙律师接受湛江市某局委托后,迅速聚焦案件核心矛盾。明确争议焦点在于《补充协议》是否变更下浮率结算条款、政府函件及会议纪要中“进度款不下浮支付”是否等同于“结算款不下浮”以及申请人主张的“合同价款变更”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精准的焦点定位为后续的风险防控奠定了基础。

构建完整证据链条

杨龙律师团队系统梳理涉案全部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招标文件及《总承包合同》明确约定下浮率,属于合同实质性条款;《补充协议》未取消下浮率,且申请人协商时未提异议;联合体内部施工合同也印证申请人认可下浮结算;政府函件无变更合同效力,会议纪要明确结算按原合同执行;申请人主张变更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应属无效。通过证据链的构建,有效防范了对方不合理主张带来的风险。

有力仲裁核心抗辩

仲裁庭审中,杨龙律师围绕证据和法律依据提出核心抗辩。指出原合同及补充协议未取消下浮率,申请人混淆概念;进度款与结算标准不同,政府文件是临时安排;申请人主张变更违反法律规定无效;前21期进度款支付情况也印证双方共识。最终,仲裁委采纳全部抗辩意见,驳回申请人请求,维护了被申请人合法权益。

企业在建设工程中,应像杨龙律师一样重视合同条款,及时梳理证据,依据法律规定防范结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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