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结算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常引发争议。很多企业认为政府文件能随意变更合同约定,却不知可能违反法律规定,面临法律风险。广东行诚(吴川)律师事务所的杨龙律师,自2017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逾800件,在建设工程领域经验丰富,他曾代理的一起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仲裁案,为企业防范类似风险提供了借鉴。
精准定位争议焦点
杨龙律师接受湛江市某局委托后,迅速聚焦案件核心矛盾。明确争议焦点在于《补充协议》是否变更下浮率结算条款、政府函件及会议纪要中“进度款不下浮支付”是否等同于“结算款不下浮”以及申请人主张的“合同价款变更”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精准的焦点定位为后续的风险防控奠定了基础。
构建完整证据链条
杨龙律师团队系统梳理涉案全部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招标文件及《总承包合同》明确约定下浮率,属于合同实质性条款;《补充协议》未取消下浮率,且申请人协商时未提异议;联合体内部施工合同也印证申请人认可下浮结算;政府函件无变更合同效力,会议纪要明确结算按原合同执行;申请人主张变更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应属无效。通过证据链的构建,有效防范了对方不合理主张带来的风险。
有力仲裁核心抗辩
仲裁庭审中,杨龙律师围绕证据和法律依据提出核心抗辩。指出原合同及补充协议未取消下浮率,申请人混淆概念;进度款与结算标准不同,政府文件是临时安排;申请人主张变更违反法律规定无效;前21期进度款支付情况也印证双方共识。最终,仲裁委采纳全部抗辩意见,驳回申请人请求,维护了被申请人合法权益。
企业在建设工程中,应像杨龙律师一样重视合同条款,及时梳理证据,依据法律规定防范结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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