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某公司以相关政府函件及会议纪要为由,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主张与湛江市某局签订的合同已变更为工程款“不下浮”,要求按此标准结算。这一主张给被申请人湛江市某局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一旦仲裁结果不利,将面临巨额的工程款支出。此时,杨龙律师接受被申请人委托,担任本案专项代理律师。
聚焦核心争议
杨龙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聚焦案件核心矛盾,即申请人主张的“工程款不下浮”是否具有合同及法律依据。通过全面梳理案卷材料,明确了三大争议焦点,包括《补充协议》是否变更原合同下浮率结算条款、政府函件和会议纪要中“进度款不下浮支付”是否等同于“结算款不下浮”以及申请人主张的“合同价款变更”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相关强制性规定。
构建证据链条
杨龙律师团队系统梳理涉案全部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招标文件及《总承包合同》明确约定下浮率;《补充协议》未取消下浮率且附件仍按原下浮公式计算;联合体内部施工合同印证申请人认可下浮结算;政府函件无变更合同效力,会议纪要“进度款暂不下浮”是临时措施且后续明确结算按原合同执行;申请人主张的“不下浮”变更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应属无效。
仲裁庭审抗辩
仲裁庭审中,杨龙律师围绕证据及法律依据提出核心抗辩意见。指出原合同及补充协议未取消下浮率,申请人混淆概念;进度款支付与结算标准不同,政府文件“进度款暂不下浮”不能推导结算无需下浮;申请人主张的合同变更违反法律规定,应按中标合同下浮率结算;前21期进度款按下浮率支付且申请人未异议,印证双方对下浮结算的共识。最终,广州仲裁委员会采纳全部抗辩意见,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申请,维护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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